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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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31 (第3/8页)

制社会是难得的;二是特别补充规定了优先权,突出了保障民生。这些是《德国民法典》和其物权法编所没有的大亮点。尤其是关于国家财产的部分规定,这在私有化非常盛行的西方是非常罕见和非常难得的特大亮点。从19世纪90年代、20世纪30年代到90年代,反复着重地补充规定了对于弱势群众享有的优先权,大量地引用《劳动法典》的条文,用以保障佣工的就业权、劳动权、报酬权、补偿权和诉讼费用保护权、丧葬费用保护权,其他的还有租房权、租地权、农业生产资料保障权、限制公务员滥用职权、保障企业的合法经营权等等数百项权利。法国目前仍然是欧洲最典型的福利社会主义国家,“从摇篮到坟墓”的福利高达200多项,其中把大量公法“破例”移植到民法中来,使得财产法与时俱进、活色生香,弥补了许多原有的缺点。

    综上所述,当时我国决定制定物权法这样的决定是英明的,梁慧星一派坚决拥护制定物权法的大方向并没有错。郑成思在这个时候提出反对制定物权法确实是有些不合时宜,但就“制定财产法”这一议题自然很有可取之处。

    2、“梁郑之争”之热点问题

    2001年6月、7月、9月,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接连刊登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郑成思教授的三篇文章,建议不制定物权法而制定财产法,认为《法国民法典》对财产法律关系的规定是财产法,英美法系确定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也叫做财产法。因此制定一部21世纪的有关财产法律关系的法律,应当是财产法,不能叫做物权法。

    首先,郑教授提出这样的问题具有讽刺性意义和可利用的价值。

    [提示]物权法和财产法各有千秋,这从德、法两国民法典中得到印证。最好的办法是将两种民法都制定出来,让物权法彻底独立并扩充为“物权法典”,让“财产法”制定出来并进入未来的“民法典”。可惜的是两位专家的观点是相斥性的,如果能够出现相容性的才是最优化选择。

    “梁郑之争”,是指以梁慧星教授为代表的正方和以郑成思教授为代表的弹方关于“制定物权法还是制定财产法”之争,从2012年1月至2007年5月戛然而止。虽然是民法专家内部的“秘密斗争”,却对于制定物权法的影响很大,同时也反映出法学界有许多问题值得反思。无论是胜出的一方或者是淡出的一方,都是热点亮点问题的对象,在我国立法史上写下了浓重的一笔。

    (1)两个著名专家旗鼓相当

    我国1999年产生第一个物权法专家草案,主持起草者梁慧星研究员,与郑教授是同一个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的著名民法专家,两人都是中国社会科学院的学部委员。郑教授擅长参与起草知识产权法,梁教授擅长参与起草物权法。梁慧星研究员(以下称教授)是受官方之命主持起草物权法草案的,郑教授提出的意见纯粹个人行为和自由言论。在同一单位两名专家观点如此迥异,表明在立法领域具有讽刺性意义。

    所谓中国社会科学院《要报》,不是一般的学术期刊,是一份专供中央高层领导阅读的机密内刊。郑成思教授选择该刊而不是选择一般学术刊物连续发表此三篇文章,一下子就将此事关民事立法、事关民法学术的重大问题,提交国家最高领导层,寄希望于最高领导一举解决建议问题,回避学术界的讨论也有作者的专门用意。

    长期以来法学界关于“民法”的本质、概念、立法范围等存在很多争议,对于新生事物“物权法”一知半解的专家多了去了。即使是受命起草物权法的资深专家学者,关于“物权法”到底是对人法还是对物法、是财产法还是泛财产法、是宏观物权法还是微观物权法、是否包括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这样的物权主体与客体在内、是否包括无体物、无形财产和知识产权法在内等等,这些问题也不是全懂的。梁教授主持起草的第一稿“物权法草案”,因为仅限于微观物权法范畴,没有国家、集体和其他人这几个物权主体与客体,是过时了的西化立法模式,结果被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王利明教授的第二稿所取代,我们现在看到的物权法版本只有很小一部分是梁教授的杰作。郑成思教授通过直通车向最高领导人提出自己的建议,刻意回避学术界的讨论,肯定有他的苦衷。

    从360百科《郑成思》的辞条中不难看出,郑成思这个人并不笨,这个高干子弟从小受过良好的教育,在农村煅炼过几年,参与过8部知识产权法和民法典的起草工作,与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的吴汉东教授合称为我国知识产权法学界的“南吴北郑“,著述丰厚成绩诚然,在知识产权国际国内学术界均享有崇高的威望。只是他提出的建议方式方法有点问题,缺乏斗争策略而失利。

    确切地说,我国制定物权法和制定财产法不是相斥的,而是相容的:两部法律都可以立,并且都可以同时立,不要否定他人的而只肯定自己的就好了。

    (2)双方都有热点亮点问题

    梁慧星胜利了,这肯定是一个大亮点。他作为物权法界的代表人物,敢于与本单位的同事进行激烈斗争,捍卫了物权法的制定大业,大家终于见到梦寐以求的“物权法”成品,全体物权人从此吃了定心丸。

    物权立法之争同时也是个大热点,通过大辩论让公众了解到何为物权、何为物权法。介绍了德国物权法和法国财产法的相关内容,重点讲了我国学术界关于民法属性理论动态,所有这些是立法者、专家学者和广大公众关于的重要热点问题。

    郑成思失败了,这同样是一个大亮点。学术界并不以成败论英雄,没有人嘲笑他“无知”,却非常赞赏他积极参与我国立法工作的自告奋勇精神。郑成思关于制定财产法的建议,至今仍然具有很大的利用价值,我们深信他在在天之灵总有一天会见到“财产法”制定出来,给他一个迟到的大惊喜!

    “梁郑之争”开启了物权立法之大鸣、大放、大辩论、大字报先风,使得人们对于物权法和财产法都有一个初步认识,这对于我国的法制建设是很有益的。开门立法、按需立法、群策群力立法、向各界群众征求意见立法,这是新中国有史以来第8次再尝试。物权法历经苍桑13年而8稿定谳,出现了不少梁教授和郑教授这样的热心人士,个个都是好样的。

    郑教授所提出的立法建议,热点问题多于亮点问题,这是针对财产法目前没有制定问世而言的。他逝世后不再参与主持制订财产法和参与编纂民法典的工作,而他已是桃李满天下,相信他的弟子将继承他的事业,把争取制定财产法的劝谏工作进行到底,实现郑老师未遂的夙愿。

    梁教授在其反驳文章中说:[瑞士民法典把人法和亲属法排在物权法之前,是沿用法国民法典的模式,而与德国式不同。特别是瑞士民法典不设总则,这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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