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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8 (第1/5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8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D)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

    二、问题综述

    ……

    (四)立法专家观点与焦点难点问题

    关于立法专家们的学术观点,是被社会公认的最具权威性观点。主要体现在权威解读文本中,成为大众化普法教育最主要的教材。每当一种观点视之为主流观点之后,对于一般专家的勘正起来尚且很不容易,对于立法专家的勘正起来极其艰难,往往会持续很长的时间。

    物权法本身是非常庞杂的法律内容,立法专家们立法时受到外界的各种干扰并不稀奇。稀奇的是,某些法理学说看似天衣无缝,却是漏洞百出,某些立法专家也难以识破,有时候也跟着一起人云亦云。

    况且,立法专家们并不是专门做学术研究的,学术基础本来就相当薄弱,平时的主要工作是立新法、修旧法或废旧法,很少有时间做学术研究。物权法高深莫测,制定和修改物权法,非常渴望物权法理论水平的至深至高,不断创新发展,不断地超越自己,经常听取群众意见也是好办法之一。由于种种原因的限制,多数立法专家不容易做到这一点。于是乎,下情不能上达,上情也不能下达,即使是大家达成一致意见,仍然要等待一些时日。

    既然法律规定的是那个样子,专家们所撰写的教科书、通说和解读文本中,会不约而同高度一致地依样画葫芦。他们一致并一向认为这是天经地义的,谁也不能阻挡他们。即使有不同意见,只能在私下场合讲,不能在公开场合上讲,更无法纠正他们的错误。

    科学是老老实实的学问,来不得半点的虚伪与骄傲。需要的是经得起实践与历史考验的真知灼见的真理,忌讳的是虚无与轻佻的谬误。倘若专家们老是不假思索的走捷径,为学术而学术、为成果而成果,那有什么实际意义呢?

    ▲立法专家们的观点问题

    中国民法立法的过程是这样的:先是由民法学家草拟法律条款,然后由民法室的立法专家通过,然后经过法工委以及人/大/常/委/会或者人/大/会/议通过。因此,立法专家的观点基本上是民法学家们的观点。物权法、担保法之类的民法一般是由民法学家们起草并获得通过的。这样从法条上到理论上,立法专家们与法理学家们保持了高度的一致性。

    物权法解读文本算是比较开明的官方著作,对于每个条款都专设了“立法背景”,会把各种不同见解亮出来进行比较,然后作出表态。但是,多篇相关文章中没有出现“主从说”的不同意见,似乎证明了已有的规定与理论成了“绝对真理”。

    立法背景中提到:“对于担保物权的附随性,许多国家都作了规定”。这句话本身就存在几个问题:

    一是哪些国家作出了这样的规定,什么时候作出规定的,应当列举的却没有列举,这样的证明就相当于虚泛的空证明。

    关于外国的法例问题,此处按下不表。接下来请参阅本文后面的“外国的法例问题”。对比之下,外国的法例与中国的法条还是有很大差别的。

    二是当然有些国家没有作出这样的规定。作出这样规定的和没有作出这样规定的比例是多少,应当列举的却没有列举,这样的证明就相当于虚泛的空证明。

    100多年前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是一回事,100多年后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可能是另一回事。即使是有些国家作出了“伴随性”或者“主从说”这样的规定,我们仍然需要重新进行掂量掂量,看看到底是否符合当代中国的国情与社情。

    当代中国物权法与债权法的品种繁多且错综复杂,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都向深层次拓展,应当建构当代一套行之有效的完善的理论体系,而简单地复制100多年前国内外的物权法与债权法理论,是很容易栽跟头的。

    三是关于“附随性”的概念,用词不准确。

    正确的词语是“粘连性”或者“伴随性”等。

    对于担保物权而言,一方面是担保物权随着担保债权的消灭而消灭,另一方面担保债权也随着担保物权的消灭而消灭,都是同时消灭的。这里表现出相互之间“粘连性”或者“伴随性”、“同一性”等。

    担保物权从设立、变更、转移、消灭的整个过程全是主动性的,对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起决定性、关键性作用,对连带清偿普通债权也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从优先清偿担保债权这个角度来说,不是担保物权“附随于”担保债权,而是担保债权“附随于”担保物权!

    正常情势下:担保物权的法锁关系,可以从普通物权关系链接到担保物权关系,然后再由担保物权关系回复到普通物权关系;可以从普通债权关系链接到担保债权关系,然后再由担保债权关系回复到普通债权关系(当债权余额存在时)。即使是担保物权正常消灭了,倘若债权债务没有完全清偿,其剩下的担保债权余额还可以变更为普通债权继续清偿。

    对于担保债权而言,不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前成立的,而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后成立的,亦即成立担保物权成立之后将相关的普通债权转化为担保债权,完全是被动性地成立的。表面上担保债权具有一定的主动权,实际上这样的主动权在于担保物权,担保债权对于担保物权真正会产生依赖性(比“附随性”更加严重)。

    对于普通债权而言,是在担保物权成立之前成立的,亦即在普通物权关系中产生的。即便如此,普通债权人始终是被动性的债权人,如何清偿任务、什么时候清偿债务和清偿多少债务是由债务人说了算。

    但是,担保物权成立后,既可把全部或者部分普通债权变更为担保债权,也可以于行使担保物权时连带清偿普通债权。譬如行使抵押权时就是那样子的。

    物权法解读文本所谓“附随性说”,与法理学家们所说的“主从合同说”和“主从债权债务说”等一脉相承,把一些基本概念全部弄颠倒了。

    四是如何推定规定的示范性与规范化问题。

    物权法和债权法在人类社会中存续了数千年之久,总有一些新品种代替旧品种、新理论代替旧理论。什么正确的就是规范化的本钱,什么不正确的与规范化背道而驰。当然的物权法与债权法,只能是古为今用、洋为中用、推陈出新,不能食古不化、囫囵吞枣、照抄照搬。

    许多人只知道个“担保物权”,至于普通物权、普通债权与担保债权这些基本的概念从来没有出现过,至于“担保物权”与“普通物权”之间的关系、“担保债权”与“普通债权”之间的关系,以及彼此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更加不知底细了。

    “主从说”和“附随性说”的唯一理由是:先订立的合同一定是主合同,后订立的合同一定是从合同;先成立的债权一定是主债权,后成立的债权一定是从债权。这实质上就是形式主义的理由,不是实证主义和现实主义的理由。究竟其实,这就是一种颠倒主次、似是而非、以偏概全、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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