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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19 (第1/6页)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初稿957-2-19

    物权法热点亮点面面观(十一E)

    〖第一部分:焦点难点问题〗

    二、事件简述

    (一)前言……

    (二)事件简述……

    第八件:如何看待物权关系和债权关系问题

    ……

    二、问题综述

    ……

    (五)法理学家观点与焦点难点问题

    中国的法理学家分为两大类:一类是纯粹做学术研究的,不参与起草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此类专家学者的社会影响力相对较小。另一类是既做学术研究、又参与起草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此类专家学者的社会影响力相对很大。后一类特别的专家学者是“准立法专家”,不仅对于上一类专家学者产生影响,而且对于立法专家也产生影响。法理学家们起草的法律,绝大部分被立法专家们所接受,并且为其他的法理学家们所接受,并且在共同讨论过程中得以通过。

    纵观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债务说以及其他的学说,基本上根源于上述第二类“特别的专家学者”。因为系统地研究了国外和海外的民法理论与法例,并且遂成为理论界的佼佼者,立法机构便放心地把物权法等法律起草的任务交给他们去完成。

    法律规定源于他们的笔下,全国一致性的教科书、通说著作也源于他们的笔下。早在物权法、担保法起草之前几年内,他们发表的著作已经琳琅满目了。物权法从立项到通过历经13年之久,又因为物权法理论新鲜且非常热门,所以在物权法颁布之前法理学家们出版的专著可以由“汗牛充栋”来形容。无论是教科书上或者通说上,大家都绝对地众口一词,生怕说走板了。

    我们开始感到这些专家们的观点“很新鲜很刺激”,后来发现他们是照猫画虎地抄袭日本、台湾等国家、地区的一些陈旧理论,原来是食古不化。

    他们会自豪地认为,有这些海外民法学家老前辈的宏论佐证,所有的理论都站得住脚,没有人能够驳斥他们,怎么也驳不倒他们。

    他们会自信地认为,学术潮流浩浩荡荡,顺我者昌,逆我者亡,这里永远是主流的正宗的主从说理论体系的一统天下,那些非主流非正宗的民法学体系永远入另册、靠边站。

    他们从来是说一不二的,连立法专家们都要俯首帖耳地听命于这些法理学家们的,谁敢在老虎头上搔痒痒啊?

    所谓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债务说,早已筑成了牢不可破的铜墙铁壁。肯定地说,全国13亿人中没有几个敢于公开反对的,而本人是全国第一个公开的、系统的、深刻的反对的。这当然得益于创世中文网这样开明、开放性的网络,在法律类网站与其他主流媒体中是根本无法见到这样真知灼见的雷人观点的。

    还是那句老话,外行看热闹,内行看门道。走过路过,不要错过。有钱的捧个钱场,没钱的捧个人场。在大是大非面前进行大辩论,有人围观,有人击节称快,有人醍醐灌顶,这当然是一件天大的好事。

    物权法颁布实施才几年,就对于十几部法律法规产生很大的影响,至于间接产生影响的就不计其数。如果说物权法是一场大风暴,而物权关系与债权关系之间错综复杂的焦点难点问题是这场大风暴的中心地带。很多时候人们自己不去想这些问题,而形势倒逼人们去想。想来想去,于是又想到了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债务说方面来了。这样的问题,对于债务人当然是无所谓的,对于债权人是伤不起甚至于很杯具。

    下面介绍一下有代表性的专家学者群体的相关学说。

    【示例】以王X明为首的专家学者群体的相关学说

    王X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现任中国人民大学常务副校长,教授、博士生导师,中国法学会副会长,中国法学会民法学研究会会长,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委员。物权法第二稿主持起草者,著述颇丰,获奖特多,物权法学界后起之秀。现行的物权法大部分内容是王教授撰写的,可以说他是制定物权法的最大贡献者之一,也是中国顶尖的物权法专家之一。

    梅X英,对外经济贸易大学法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第一代物权法专家。曾合著过多部物权法教材,有的物权法教材于物权法颁布实施之前几年就出版过。

    高X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中国人民大学不动产法研究中心主任,中国人民大学民商事法律科学研究中心专职研究员,第一代物权法专家。著述颇丰,获奖甚多,曾专著或合著过多部物权法教材。

    由王X明总主编,梅X英、高X平著的《物权法教程》,是XX市哲学社会科学“十一五”规划项目资助的学术成果。全书628000字,XXXX大学出版社2007年9月第1版。

    在第十六章担保物权总论中,同样千篇一律地、密集性地抛出主从合同说、主从债权债务说。

    第一板块:关于“从属性说”的基本概念

    关于“担保物权的特征”的阐述,第一项是“从属性”。

    《物权法教程》第318页至第319页:

    担保物权的从属性,是指担保物权的设立、移转与消灭,均应从属于债权。担保物权为确保债权实现而设定,在性质上是从属于主权利即债权的从权利。

    担保物权在设立上的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的设立应以债权的存在为前提,担保物权不能脱离债权关系而单独设立,又称为担保物权的附从性。不过,担保物权设定上的从属性,不能仅从其与债权成立时的时序上来看,而主要应从其与债权的主从关系上来看。留置权因保护特定债权而生,只能对既存债权成立担保物权,其从属性特别显著;抵押权、质权的从属性比较缓和,可就将来的债权或附条件的债权而设立,但在担保物权实现之时,必须有确定债权的存在,担保物权与被担保的债权之间仍有主从关系[注:此处引用的是日本学者我妻荣、有泉亨著、清水城补订的《担保物权法》第359页]。我国《物权法》第172条第1款将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定为明文。

    担保物权在移转上的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原则上因所担保的债权的移转而移转,又称担保物权的随伴性。担保物权虽然可以因特约而脱离所担保的债权单独归于消灭,却不得脱离债权而单独移转。我国《物权法》第192条将抵押权的随伴性定为明文。

    担保物权在消灭上的从属性,表现为担保物权因所担保的主债权的消灭而消灭。我国《物权法》第177条第1项将担保物权在消灭上的从属性定为明文。

    随着近代担保物权的发展与社会经济进步的需求,担保物权的从属性已逐渐缓和。担保物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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