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_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首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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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代物权法百科全书小辞典957-2-23 (第5/5页)

)。这样的举措,是国民党吸收了在中国大陆统治30多年的经验教训而作出的重要选择,在某种程度上缓解了政府与农民、地主与佃农之间的矛盾,农业生产得以持续增长。

    20世纪70年代末期,中国大陆开展了家庭联产承包制,全面撤销人民公社建立乡政府,出现了公权私化的迹象。与此相反,中国台湾地区在******的领导下,进行了第二次农地制度与政策变革,开展了轰轰烈烈的农业合作化运动,出现了私权公化的迹象。

    台湾地区第三次农地改革开始于20世纪90年代初期。应对农户和农业劳动力的比例大幅度下降、农业经营兼业化、耕地复种指数下降并农户农业经营所得毕生下降、农业补贴福利化与经济自由化、国际化的冲突,对于农用土地利用权作出了相应的调整。

    以上三次农地改革运动,驱动器是公法,而民法物权编则显得微不足道。并且,民法物权编是很死板的,而公法是机动灵活的。

    欧洲“大陆法系”的物权法与物权编,历来是禁止公法的内容融入其中的。因此,台湾当局的物权编只能在担保物权方面进行修改,而没有办法在土地所有权与土地用益方面进行修改。

    然而,中国当代物权法草案中,大力提倡公法的内容融入其中,在普通物权法系和担保物权法系都可以进行修改,比较而言,是担保物权方面进行修改的比例高一些。

    很多人殊不知,对于土地利用制度的管制,最厉害的当数我国台湾土地法。该土地法第16条规定:“私有土地所有权之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妨碍基本国策者,中央地政机关得报请行政院制止之。”第17条规定,农地、林地、渔地、牧地、狩猎地、盐地、矿地、水源地等,“不得转移、设定负担或租赁于外国人”。中国大陆的土地管理法并没有这样严格的规定,外国人到中国大陆来开发房地产的公司和个人不计其数,无论是租地、买地都非常自由,而且地方政府在“引进战略投资者”时有大额度的奖励金。

    中国物权法在起草、讨论、通过的过程中,有两派的斗争最为激烈而互不相让。一种是无论如何,物权法都得通过立法;另一种是无论如何,物权法都不得通过立法。这两派论争者都是激情有余而理性不足,都是从政治到政治的泛泛而谈,对于物权的立法技术、法学原理等都涉及很少,越是争论下去越是互不服气。

    人类社会有许多事情是令人们始料不及的,这样就容易发生认识上的误差的。上述提到,台湾地区自称是土地私有制体系,而实际上国有土地的比例一直高于中国大陆,并且土地法出现了罕见的严格控制程度;中国大陆自认为是土地公有制体系,而实际上国有土地的比例一直低于台湾地区,并且土地管理法是罕见的松懈。

    很长时间以来,国内一些主流经济学家拼命吹嘘台湾的所谓经济腾飞,是亚洲四小龙之一,早已实现了小康水平。于是顶层设计了“到本世纪末实现小康社会的目标”,直到2015年中央还在提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国内的人到台湾旅游,发现那里的城市居民房屋比国内二三线城市的还要差,道路、桥梁、市政设施等基础设施比国内的差得很远,很多人到那里去吃不惯、住不惯,觉得那里太老土了。

    在台湾地区,国民党当局模仿大陆共产党政权之土地改革和农业合作化运动,持续了70年之久。他们的专家学者们不会批评说“照抄照搬”****的土地改革法,更不会拿姓资姓社来随意否定中央的政策调整法。

    改革开放30多年来,海峡两岸的经济文化交流日益频繁,反映到物权立法或者修法方面,大家一起取长补短或优势互补,凡是对国家、对民族、对人民有利的事情就大胆地干,不要在枝节问题上争论不休,不要浪费法律资源和挤占时间空间,到头来对大家都是很有益处的。

    国内一些左翼人士担心物权立法过程受到国外敌对势力的利用,担心国有资产流失,担心有的坏人利用讨论、制定物权法来保护其非法财产,担心穷人的合法权益得不到相应的保护等,这都是情有可原的。问题在于,当代物权法要创新、要发展就要有所借鉴,而且早些颁布实施物权法是利多弊少,情势上也确实到了非制定不可的时候了。倘若多一些理解与支持,多一些理性的系统的认识,就不会发生这么多的误会、耽误这么长的时间了。

    物权法在防止腐败方面基本上是潜移默化的,没有刑法那样刚劲有力。即使是面对威慑力强悍的刑法,也有的腐败分子照样公然违抗。对于物权法之期望值过高,显然是不切实际的。实际上,关于国有、集体、私人的物权保护都存在这样那样的致命弱点,光是强调保护国有资产而不及其余,显然是有失偏颇的。

    制定物权法过程中,已使得很多人大伤元气。至于修法的规划,似乎没什么动静。台湾当局企图修正民法物权编,其间经过30年也没有修成正果,说明了修正物权法比制定物权法的难度更大。同时说明了民法典的体裁对于具体的子法包括物权法统得太死,更不利于增、删、改、调。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沉重而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涉及到一些皮毛,更多深层次的领域并没有谈到。无论如何,把现行的物权法之单行法直接升格为“物权法典”,本身包含了创新纪录、科学发展的大礼包与孵化器,至于小修小改则不在话下。

    相关法律:

    《物权法》担保物权编,《担保法》相关内容,《担保法司法解释》相关条文。

    〖本文要点〗

    中国当代物权法借鉴国民政府民法物权编和借鉴台湾当局的物权编“修法草案”,均不值得大惊小怪的。关于借鉴民国民法物权编中的基本物权概念问题,关于借鉴台湾当局民法物权编中的修法草案精华部分问题,并非无底线与囫囵吞枣式的“照抄照搬”,反对者们也不必惊慌失措。

    如何看待物权法在继承优良传统基础上科学发展的问题,这是一个非常沉重而复杂的问题。本文只涉及到一些皮毛,更多深层次的领域并没有谈到。无论如何,把现行的物权法之单行法直接升格为“物权法典”,本身包含了创新纪录、科学发展的大礼包与孵化器,至于小修小改则不在话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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